涉案财物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保管、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,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,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。最高检对此历来高度重视,先后在多个文件及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,以保证这项工作合法、有序进行。如2010年修订出台的《人民检察院扣押、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2010年规定》)、2012年修订出台的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刑诉规则》)、2013年修订出台的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(2013年版)》等,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涉案财物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保管、处理等工作作了规范。再加上多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管理、严格监督、适时检查,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。但也毋庸讳言,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依法依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保管、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,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,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形象。党中央对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工作高度重视,党的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明确提出“规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”,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意见》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工作提出许多新的要求。为了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,最高检及时启动对《2010年规定》的修改工作,在多次赴地方调研、召开座谈会、书面征求各省级院和最高检相关内设机构意见的基础上,经反复修改,形成《规定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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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规定》贯彻落实《意见》要求,着重规范检察机关内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,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,强化内部监督制约,突出严格规范管理,注重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进一步明确内设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,对检察机关的涉案财物管理机制作了全面调整和完善。主要遵循以下思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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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是进一步完善《2010年规定》的内容体系。就检察机关来说,涉案财物工作既有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处理这样的司法办案活动,也有移送、接收、保管、监督等内部管理工作。《刑诉规则》从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检察机关实施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处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。因此,修订《2010年规定》,应当主要对检察机关的涉案财物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规范,如部门职责分工、工作要求以及涉案财物的移送、审查、接收、保管、处理、监督等,不必再重复《刑诉规则》中已有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程序的内容。两个文件在内容上各有分工、相辅相成,既避免了相互重复,又防止内容缺失,共同形成规范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工作的完整体系。

  二是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涉案财物工作监督机制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主要有:侦查监督、公诉、控告、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的诉讼监督,案件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以及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等。业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在《刑诉规则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都有具体规定,而关于案管部门的日常监督,《刑诉规则》规定得较为原则,有必要通过《规定》进一步明确。

  三是进一步明确相关内设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。涉案财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,为防止权责不清、管理不到位,《规定》需对办案部门、案件管理部门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等相关内设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、操作规程等作出具体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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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宇系列智能型物证保管装备是可以密集存放各类涉案物证、财物的高科技产品。产品具有智能操作、密码保护、射频识别等一系列先进技术,并配套自主研发的涉案物证/财物管理系统。该系统是基于RFID无线射频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物证、财物管理系统,既能保证每件物证有唯一的身份证,同时物证的身份标识又能长期保存,不因污染、磨损等因素导致无法识别。既能满足物证多样性管理要求、相近物证能准确区分,又能满足物证在不同环境保管以及在物证流转过程中高效自动识别,对防止物证错乱、丢失等管理中的难题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技术解决手段。实现了“管理智能化、传输网络化、数据共享化、决策科学化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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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以RFID标签为每件物证的身份进行标示,实现从提取到保全、鉴定及出入库的全程自动追踪;

2、物证资料记录既包括文字、也包括图片、视频,保管资料详实全面;

3、物证在各个流转环节能自动追踪,无需手工刷码即可自动记录各流转环节的时间,保存的图片、视频资料,保障物证在各流转环节的真实记录;

4、流转环节发生领取与登记不符情况系统自动报警提醒,避免出入库发生差错。

5、带有RFID电子标签的物证进出物证室门口监控区,被RFID感应天线捕捉到,此时实现摄像机抓拍现场并记录在服务器中,对已经登记出入库的物证,服务器只做记录,并提示出入库;而对于未经出入库登记的物证,服务器结合摄像机抓拍且报警,并记录在服务器内,以便随时调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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